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3896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宾水西道延长线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师范大学按照新型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院于2005年正式开始招生,现有8个系15个本科专业,有来自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2300余名。学院位于天津市西南部的第三高教区,座落于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之内,占地面积400余亩,有独立的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实现高校间及校区内的资源共享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校,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努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天津师范大学对津沽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全面负责。学院主要的管理干部由天津师范大学委派,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兼任津沽学院院长、法人代表。各专业负责人由天津师范大学相关专业院系负责人或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担任。任课教师主要由天津师范大学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学院还聘请了天津市其他高校及学术界、文学艺术界优秀的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7年面向全国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英语单科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
第八条 考生所报专业属所在省统考范围的,考生须取得该专业省统考合格证,省统考成绩即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考生所报专业未在省统考范围的,考生须取得我院专业测试合格证。
第九条 现代音乐表演方向招生范围为萨克斯管、小号、长号、打击乐、电吉它、电贝斯、钢琴、声乐演唱。凡报考现代音乐表演专业的河北、山东、吉林、内蒙古、湖北、北京、新疆和天津考生须参加津沽学院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其他省份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相应专业统考。
第十条 考生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在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及英语单科成绩均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艺术设计、表演(影视表演、现代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对文化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优异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录取过程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和我院录取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录取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除英语专业外,各招生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均为大学英语课程,小语种考生应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为戏剧影视文学专业16000元/年、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8000元/年、表演专业200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报名考试办法详见《2007年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院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地区。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院设优秀学生奖学金覆盖面达30%,并设有若干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天津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7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59.67.75.245/jingu/
电话:022-23766422 022-23766088
地址:天津市宾水西道延长线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编:300387